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24民初1171号
原告:马海宝,现住宁夏吴忠市。
被告: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7038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海宝对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海宝对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