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延安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28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陕西省黄陵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延安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民终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12月3日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