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定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410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姬家街办泾吴村六组体育运动公园斜对面梦科门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255号世界之窗科技创意园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定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24)陕0103民初168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7965.5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