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926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劳人仲案字[2023]57号裁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公司赔偿款102957.53元;2、交纳申请执行费1444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同时,被执行人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账户汇入104401.53元,本院依法兑付申请执行人***102957.53元,收取本案申请执行费1444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