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1002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锦业二路逸翠园西安8幢1单元120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静泉村。
法定代表人:***,系管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商洛高新区(商
丹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账户,经给申请执行人释明,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1002执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