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执异2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丹凤县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凤麓后场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201606623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系该办事处财政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西安(三A期)8幢1单元1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66034031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丹凤县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丹凤县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丹凤县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与申请执行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丹凤县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向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偿还债务,长期履行,且已部分履行。双方约定于2024年12月19日前,丹凤县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向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同时对丹凤县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被冻结的单位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异议人丹凤县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丹凤县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