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民初2575号
申请人:陕西中秦正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王寺镇大苏村1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
被申请人:***,女,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
被申请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西安(三A期)8幢1单元12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陕西中秦正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中秦正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0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951.8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陕西中秦正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中秦正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951.8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申请费1025元,由申请人陕西中秦正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