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5财保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西安(第三期)8幢1单元12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中秦正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王寺镇大苏村1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秦正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02日作出(2024)陕0525民初257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951.8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04月0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2024)陕0525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效力,该判决未判决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100951.87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951.87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