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2民初492号
原告:陶某某,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系街道办副主任。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陶某某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4元,减半收取6932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