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铁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东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22288号
原告:陕西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中登文景大厦A座18层F1。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铁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一号15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东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铁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东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为366元,由原告陕西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