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执保460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榆溪大道榆神公司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含案件所涉租赁物)。
财产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自行保管,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如需继续冻结或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文国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力文
书 记 员 丁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