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02执2722号
***、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榆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劳人仲案字[2020]第33号裁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裁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843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1160元。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账户内支付85460元,本院已足额向申请人兑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1160元已由申请人代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