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181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住榆阳区航宇路招商银行隔壁。
法定代表人:刘加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材料款人民币2525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四查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号内(开户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9129000417103030000014533)。
三、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宏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成 熙
审判员  王建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