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陕西虹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25民初273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9月10日,汉族,住勉县。
法定代理人:***,女,系***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虹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勉县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虹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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