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26民初524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凤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15286069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