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3227号
原告:陈名海,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宣州区养贤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开华春,该政府乡长。
被告: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孙美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欧义姜,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龚荣海,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章义海,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陈名海与被告宣州区养贤乡人民政府、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义姜、龚荣海、章义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现原告陈名海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名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名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陈名海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