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182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裴广昌,男,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凤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15286069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裴广昌与被执行人***、凤阳县天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履行,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裴广昌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182执10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