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336号
原告: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李忠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军,男,汉族,洛川县旧县村民,现住洛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富县居民,住该址。
原告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常忠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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