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初44号
原告: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李忠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刚,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川县林业局。住所地:陕西省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王慧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育周,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林业局副局长,现住洛川县。
被告:洛川县黄连河国有生态实验林场。住所地:陕西省洛川县XX镇石泉便民服务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义民,该场场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朝,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洛建筑公司”)与被告洛川县林业局、洛川县黄连河国有生态实验林场(以下简称“黄连河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延洛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3319.12388万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计息(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290万元);3、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延洛建筑公司与被告洛川县林业局、黄连河林场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对原告延洛建筑公司主张的事实也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延洛建筑公司没有诉权,故应当驳回原告延洛建筑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226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小虎
审 判 员 牛 菲
人民陪审员 常丽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杜姜陶
书 记 员 路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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