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2民初730号
原告:延安益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崖里坪。
法定代表人:杨晓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李忠仁,该公司经理。
原告延安益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安益兴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益兴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益兴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9元,减半收取1509.50元,由原告延安益兴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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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勇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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