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万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9)0629民初2336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李忠仁,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超,男,陕西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万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文,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万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子监管号为6106292014B002086106292018B00025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提供责任限额为18000000元的担保。

经查,位于洛川县文化广场地下、宗地编号2014-09、电子监管号6106292014B00208、宗地面积3844.9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在被申请人陕西万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宗地编号2018-01、电子监管号6106292018B00025、宗地面积4655.28平方米(四址:北邻电影院老广场,南至居民区,东至豪城花园,西至居民区)的国有土地,被申请人陕西万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未进行登记。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陕西万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洛川县文化广场地下、宗地编号2014-09、电子监管号6106292014B00208号、宗地面积3844.9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二、对宗地编号2018-01、电子监管6106292018B00025号、宗地面积4655.28平方米(四址:北邻电影院老广场,南至居民区,东至豪城花园,西至居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的期限为二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