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9民初23号
原告:尹某,女,生于1993年4月26日,汉族,住麟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原告之夫),汉族,农民,现住麟游县。
被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八家巷小区2-7四单元六层西户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86326Q。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尹某与被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尹某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