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22执恢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鑫洁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三原富聚汽车服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宇鑫洁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原富聚汽车服务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该案正在协商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5)陕0422执恢4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