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802民初554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262419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厦门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厦门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厦门某某公司支付***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后续护理费164250元(180元/天×365天×5年×50%)。 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4日,***在厦门某某公司承建的新罗区“莲塘小区”工程项目第一标段担任钢筋工。2017年3月30日19时许,***在××号楼××层绑扎钢筋时被从塔吊滑落的水泥料斗砸伤。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于2017年12月25日出院,住院共计261天。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六级伤残。2018年1月2日,***就赔偿问题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厦门某某公司申请对误工期、护理费、营养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事项进行重新鉴定。2018年8月13日,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1)***的误工费为236日,营养费为150日,终生护理;(2)***后续取内固定物治疗费用约10000元;(3)***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4)***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2018年9月11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80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厦门某某公司向***支付残疾赔偿金1633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30元、误工费36614.4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6678元、后续护理费用82125元、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费用4200元。前述赔偿款中,扣除146806元后厦门某某公司尚应支付赔偿款226989元;2.判决厦门某某公司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3.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不服一审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3月18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8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据(2018)闽080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其中确定***的后续护理费暂按5年计算,计算期间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共计150元/天×365天×5年×30%=82125元。现5年的护理期限已届满,但***的生活仍然不能自理。 厦门某某公司辩称:一、***受伤之日起至今有6年多,其伤情应当通过康复治疗有变化,且现在***的生存情况、是否需要护理以及需要护理依赖的程度均无法确定,应对***的伤情的恢复及是否需要继续护理及护理依赖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答辩人认为,根据目前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的生存情况,且原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体现***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人体损伤程度不是非常严重,经过6年多的康复,自理能力已经恢复好转。即使需要护理,所需护理依赖的级别也有所不同。***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需要护理及护理依赖的程度。 二、即使需要支付,***主张五年后续护理费164250元不合理,不合理部分应不予支持。1.根据伤残等级结合***的实际年龄,答辩人认为其此次主张护理期限五年明显过长,建议时间确定为2-3年。2.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答辩人承担的部分护理依赖的赔偿系数为30%,而此次诉讼主张后续5年的护理费的赔偿系数为50%没有依据。3.***主张护理费180元每天明显偏高,超高部分应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在厦门某某公司承包的龙岩市新罗区莲塘小区第一标段担任钢筋工。2017年3月30日19时许,***在××号楼××层绑扎钢筋时被从塔吊滑落的水泥料斗砸伤。2017年11月25日,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作出闽晟蓝司鉴所(2017)临鉴字2550号鉴定意见书,其中认定***构成人体损伤六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护理依赖。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厦门某某公司申请对***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事项进行重新鉴定。2018年8月13日,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闽鼎(2018)临鉴字第L10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评定***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2018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8)闽080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其中后续护理费从***20**年12月25日出院以后计算5年,即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按每天150元、护理系数按30%计算。***不服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8民终61号民事判决,其中后续护理费的认定与一审一致。 另查明,厦门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对***伤情的恢复是否需要继续护理及护理依赖程度等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闽鼎[2023]临鉴字第L8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为终身护理。厦门某某公司支出鉴定费10600元。 再查明,***受伤后,居住在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街新锐新城城市首座12幢201室,由其儿子、儿媳照顾。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2019)闽08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为厦门某某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厦门某某公司应赔偿其损失。在(2018)闽0802民初912号、(2019)闽08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后续护理费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现5年期限已过,***根据其伤情主张后续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护理系数问题,经本院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与(2018)闽0802民初912号案件中鉴定的护理依赖程度一致。因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8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护理费系数按照30%计算,该认定对后续护理费用具有约束力,而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护理系数需要提高,因此,本院认为,护理系数应按30%计算。关于护理期限,结合***的年龄、健康状况、恢复情况及终生护理的需要,本院从实际情况出发,酌定后续护理期限为5年,即从2022年12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由其家属照顾,主张每天按180元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的后续护理费为:180元/天×365天×5年×30%=98550元。厦门某某公司申请对***伤情的恢复是否需要继续护理及护理依赖程度等级进行鉴定并支出鉴定费10600元,因鉴定意见并未改变***的护理依赖程度,故该鉴定的鉴定费由厦门某某公司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22年12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的后续护理费9855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5元,减半收取为1792.5元,由***负担660.5元,由厦门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附注: 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30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