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802民初514号
原告:陕西奇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田马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8279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长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桃花园小区6-4-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71518601M。
法定代表人:高锦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奇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长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奇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奇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奇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陕西奇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