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1471号
原告:西安斯贝特电力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榆林市长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西安斯贝特电力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榆林市长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安斯贝特电力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斯贝特电力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斯贝特电力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原告西安斯贝特电力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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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