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爆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关公投资有限公司、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运城市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防爆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802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西关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雪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运城市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省防爆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与山西关公投资有限公司、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防爆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3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关公投资有限公司、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防爆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关公投资有限公司、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防爆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1734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