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爆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关公投资有限公司、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运城市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防爆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802执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西关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雪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运城市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省防爆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与山西关公投资有限公司、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防爆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关公投资有限公司、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防爆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关公投资有限公司、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防爆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16)晋0802民初37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黄田大道***A11-2区E型低层住宅E-92栋1-3层E-92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位于XXXXXX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