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禹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宝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5565号
原告: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303。
法定代表人:郭利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娜,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琦,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宝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99311M。
法定代表人:马亚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靓,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于2022年7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2150元,原告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玥竹
书 记 员  王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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