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1026号
原告: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利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娜,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宝禹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亚珍。
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宝禹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4月12日本院收到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0日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宝禹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铜川耀州区惠塬工业园区供水工程机电、自动化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约定由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并安装设备,陕西宝禹建设有限公司在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的95%,剩余5%在质保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陕西宝禹建设有限公司尚欠200000元未付,故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宝禹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于2020年11月10日签订的《铜川市耀州区惠塬工业园区供水工程机电、自动化设备采购项目》第五条5.1约定“乙方只负责自身安装和调试,与设备安装有关的土建、电源等工作,乙方需提前根据图纸说明告知;设备基础及打孔、穿线管预埋、补孔等全部土建工程和设备外管道部分,均由甲方自理”。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仅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且本案被告陕西宝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条件,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三通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