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6472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3月2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9********。
被告***,男,生于1967年8月2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榆林市横山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7********。
被告榆林市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8449853P。
法定代表人徐海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退还涉案定金,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蔡 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佳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