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德瑞仕环保型材有限公司与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3655号 原告:渭南市德瑞仕环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金水路中段西侧北欧青年城4号楼7层722号(临渭区创业创新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23RR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白杨东村小区2号楼2单元2805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563558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渭南市德瑞仕环保型材有限公司与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