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执2965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被执行人: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环XX幢XX单元XX层XX号。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14147.6元。同时承担诉讼费10396元、保全费45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第一期50万元已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3执29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 瑞 生
审 判 员 张 锐
审 判 员 杨 战 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