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8执保24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保全人: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
申请保全人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依据(2022)陕0428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保全人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武县丝路大道中段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不动产权予以查封。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向长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查封了被保全人陕西珑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武县丝路大道中段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不动产权(不动产权证号:陕【2021】长武县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本案已保全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28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志英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曹庚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