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7民初881号
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与凤城九路十字东北角中登文景时代A座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6148662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