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水县自来水公司、白水县聚水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7民初71号
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白水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白水县聚水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水县自来水公司、白水县聚水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