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水县自来水公司、白水县聚水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7民初71号 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白水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白水县聚水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水县自来水公司、白水县聚水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陕西三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