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71行终9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代理人王登记,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市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安悦街兴家仓42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怀,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莹,女,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伟诚,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康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妍,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康市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8)陕7101行初2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故上诉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博
审判员杨娜
审判员侯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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