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71行终14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李佰智,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堃,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小红,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杨后群,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上诉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丰公司)与被上诉人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汉滨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20)陕7101行初2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钰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伟
审 判 员 张 博
审 判 员 侯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段茗琪
书 记 员 赵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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