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71行终14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李佰智,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堃,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小红,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杨后群,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上诉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丰公司)与被上诉人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汉滨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20)陕7101行初2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钰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伟

审 判 员  张 博

审 判 员  侯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段茗琪

书 记 员  赵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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