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02民初8961号
原告:***,男,汉族,住南通市。
被告:***,男,住南通市。
被告:常州市益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益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益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