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34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田各庄村西房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9月8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菱燕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聚菱燕公司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聚菱燕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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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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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