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3民初2251号 申请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迎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