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13执54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迎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2828143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1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在2000万元范围内、***在250万元范围内、***在300万元范围内、***在450万元范围内对(2019)苏02民终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上海朗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结欠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399000元、违约金5万元、诉讼费64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7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157元,由***负担8104.7元、***负担1013.1元、***负担1215.7元、***负担182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10月31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目前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