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沾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303民初1152号 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片区官渡区春城路3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0972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沾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五机关办公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303067148907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沾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