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22民初394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千城商业广场18层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0Y2P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春城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097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受理立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