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38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6527F,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人民路9号。
法定代表人:虞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国栋,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8日,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判决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金沙公司偿还代偿款1988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9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096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一直未能履行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40.18元,已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通过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丁文标
审判员  宗金福
审判员  刘 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