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4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源泰玻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4911971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17号通达尚城23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298916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洲河湾镇香林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56269113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镇***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662429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津0103执保184号执行裁定书,对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办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10694.44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天津市源泰玻璃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案以撤诉形式结案,同时,天津市源泰玻璃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办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10694.44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