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604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路电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494670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00003084166B。
负责人:***,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23)淮仲字第69号调解书,在执行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