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江苏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新疆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0民初19060号
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中国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江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