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06民初9048号
原告:高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南京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4年12月24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退还充值款185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