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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江苏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11841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天津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