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11841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天津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